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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 浏览量:3

山东省环保局:
    辐射环境管理是一项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作,我市历来把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省局的正确指导下,我局全体环保干部职工本着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国家、省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逐步建立完善了辐射环境管理机制,现将烟台市辐射环境保护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高度重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辐射环境管理是一项很特殊工作,辐射本身无色无味,不易察觉,虽然数量不多,但管理难度大,不出事则矣,一出事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为此,我局始终高度重视辐射环境管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纳入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并在工作中不断的汲取经验提高对辐射环境管理的水平,并配备专人管理和相应的监测设备。在经费、人员、设备上充实放射源监管队伍。为理顺和规范全市的放射性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放射性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环保部门内部的责任分工,并把放射源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了《bet-365首页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并根据省局的统一要求,与各县市区环保局“一把手”签订了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同时与各涉源单位法人签定了《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在领导和组织上为开展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初步建立辐射环保工作运行机制。
根据“两级审批,四级管理”的放射源管理体制,我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放射源审批、督查的管理机制。市局和县级环保局、各涉源单位签订责任状,明确管理责任,监理站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放射源的日常监理工作,现场监理频次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定期不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对每个放射源都建立了详细的台账,确保每一颗放射源都在安全的监管之中。市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及市属的重点辖区涉源单位进行一次抽查,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管理工作及档案资料进行详查。在对购源单位的管理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借放射源工作许可证换证的机会,进一步规范管理,积极开展无证单位的环评和补证工作。
(三)加强对无证、许可证过期的企业办证、换证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做好放射源的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今年我们重点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省局《关于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全市无证、许可证过期的企业进行办证和换证工作。长期以来由于放射源的管理比较松散,无证使用放射源的现象在我市一直存在,今年我们加大了对无证企业的管理力度,各级环保部门积极督促企业对放射源进行环评及办证工作。今年,我市共有8家以文代证企业换发了许可证,25家企业到市环保局登记备案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增放射源45枚。
截止目前,我市使用放射源单位115家,在用放射源560枚(含6枚准备送贮但正在使用的,22枚已办理购源手续但放射源尚未购进的)。其中有放射源许可证书的49家,无放射源许可证书的66家(其中水泥厂30家)。
(四)完成了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
今年10月,我们根据省局《山东省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用了近2个月的时间,对全市38家从事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选矿、冶炼和加工等伴有放射性物质产生的企业进行了现场监测,取得了第一手的数据,并按规定时限上报了省局,经监测表明这38家企业均不超标。
在省局的正确指导下,在全体环保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辐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健全、规范,圆满的完成了国家、省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市未发生一起放射源的污染事故,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上的不足之处,一是对放射源的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放射源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职责还未完成理顺,有待进一步规范。二是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对辐射环境管理的管理能力不足,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有待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四是目前我市仍有个别单位存在无证使用放射源的现象。五是高活度的废源的收贮工作难度很大,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一是在新源购进过程中,按职责严把审批关,做好环评、“三同时“和验收工作。二是在用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加强日常监督、监测,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借旧源换证的时机,进一步规范管理。三是要做好高活度废源的回收贮存工作。积极协调督促企业将高活度的废弃放射源交到有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加强对放射源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涉源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三、几点建议
(一)建议设置专门的放射辐射环境管理机构。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有关电磁辐射的信访也在逐年增加。应该在地市级环保系统内增设专门的管理科(站)进行这项专业技术性很高的工作,才能确保辐射环保工作的质量。建议省局协调人事厅、财政厅联合出台意见,参照省辐射站建立相应机构。
(二)电磁辐射管理方面,建议省局在法律法规、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切实保障,目前开展该项工作的时机条件尚未成熟。
电磁辐射涉及范围广,管理部门多,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管理,地市级环保部门一无对这些单位的审批权,二无监管权和处罚权,另外在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标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地市级环保部门对这些单位的管理缺乏手段,强度不够,管理起来难度很大。
(三)建议进一步简化放射源的环评、审批、验收程序。
目前放射源的审批权归省级环保部门管理,而放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权由地市级环保部门行使,容易造成权力的错位和缺失。有一些规模不大的放射使用单位,在新购源和放射源换证过程中要往返省市多次,企业反应很大。本着方便企业,为经济服务的原则,建议省局能将部分简单的和规模小的放射源审批、验收权下放地市级环保部门。在项目的验收上,建议省局制定规范严格的验收程序,使审批权更好的与日后的监督管理相衔接,确保放射源的安全。
(四)建议省局加强对转移到外省工作的放射源的审批备案。目前转移到外省工作的放射源主要由省环保局审批,企业不需要到市、县环保局进行书面备案,而目前涉源单位主要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管,没有书面备案就转移放射源容易造成对放射源监管工作的脱节,不利于放射源的管理工作,建议省局参照《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制定《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申请表》,以利于市、县级环保局的放射源监管工作。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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