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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烟台环保局 浏览量: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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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环发〔2012〕2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城管环保局、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      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执行好已有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理顺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依据环保部、省环保厅和烟台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级审批的依据

分级审批是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为依据,进行分级管理,而不是以工商执照的办理机关为依据。

二、关于建设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划分依据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一)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划分依据: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10]157号)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烟政办发[2010]157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划分。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备案手续。

(二)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依据:主要是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以及《bet-365首页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的通知》(烟环发[2010]32号)的要求,进行划分。

(三)由烟台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1、由省环保厅下放或委托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1)由省环保厅下放到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或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且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省环保厅委托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除送(输)变电工程、核与辐射类别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且按规定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②酒精生产、染料、农药生产、印染、造船拆船、电镀、垃圾处理和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石油化工、5000万元以上的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且由烟台市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2、由烟台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3、由烟台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化工类、淀粉深加工类建设项目;

4、由烟台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涉及夹河、黄水河、漩河流域的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省确定由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同级审批和分级审批原则,除由环保部、山东省环保厅和烟台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含报告书类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

(五)所有限制类、淘汰类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应批准建设。

三、关于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的基本要件

(一)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纸制版2份,加盖公章);

2、烟台市环保局总量办出具的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3、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

4、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5、涉及沿海防护林等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开发建设项目,须取得林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函。

(二)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表(纸制版2份,加盖公章);

2、烟台市环保局总量办出具的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3、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

4、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5、涉及沿海防护林等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开发建设项目,须取得林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函。

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须由建设单位提报烟台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不得代报,否则不予受理。

四、关于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范围

主要是指应提报烟台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查会议审查的项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项目审查会议),由烟台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建设单位提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具体范围是:

(一)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类项目;

(二)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三)涉及夹河、黄水河、漩河等饮用水源地的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四)受省环保厅委托审批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需要进行个别调整和补充的环评文件,由提报单位会同环评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后,向烟台市环保局报批;未通过专家审查的环评文件,退回提报单位重新组织编写。

五、关于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变更

主要是执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评函[2012]27号)要求,办理建设单位申请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宜。

(一)可直接复函确认的变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发生下列内容变更的,在建设单位提报变更申请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可直接复函确认。

1、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名称,且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保持不变的;

2、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且投资主体、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保持不变的;

3、同时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名称,且投资主体、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保持不变的。

(二)须编制环境影响变更报告并确认的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发生下列变更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变更报告,在取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后,可复函确认。其中,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的,须重新确认排污总量;需进行评价文件评估审查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审查。

1、项目采取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公用工程等发生变化,但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与原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基本不变的;

2、项目总平面布置调整,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但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及周边环境影响没有变化或优于原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

3、其他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

(三)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的变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发生下列变更的,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1、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3、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增加,或变更后产业政策、环境风险、污染治理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污染源强等不易判断的;

4、涉及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排放量的;

5、环境风险隐患较大的;

6、其他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关于烟台市环保局审查的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变更

主要是执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评函[2012]27号)要求,办理园区申请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宜。

(一)须重新编制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的变更。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内,发生下列变更的,须重新编制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评估后,出具审查意见。

1、园区面积扩大1km2以上的;

2、园区产业定位中增加高能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的;

3、园区扩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4、园区主要依托设施(如供热热源、污水处理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5、排污去向、排放方式和污染物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6、园区布局及功能发生重大调整的;

7、其他可能对园区环评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须编制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报告并确认的变更。主要指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除上述情况外,不对原园区环评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申请单位需提报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报告,经评估后,可复函确认。

(三)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超过五年的园区。不再受理变更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园区规划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报审核。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将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七、关于建设项目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要求

主要是执行《烟台市环保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有关要求》(烟环发[2011]3号)规定。

(一)须安装COD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项目

1、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放、日排水量300吨或年COD排放量10吨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2、污水经处理后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500吨或年COD排放量60吨及以上建设项目。

(二)须安装NH3-N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项目

1、合成氨生产企业;

2、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放、NH3-N年排放量2吨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3、污水经处理后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NH3-N排放量5吨及以上建设项目。

(三)须安装SO2和NOx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项目

1、单台容量14兆瓦(2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

2、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企业;

3、硫酸生产企业;

4、SO2、NOx排放量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须安装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项目

1、所排污水(包括矿井水)中含有重金属的黄金采选、冶炼建设项目;

2、年污水排放量10000吨及以上的金属表面处理建设项目;

3、日排水量100吨及以上的皮革生产建设项目;

4、有含铅废气或废水排放的蓄电池生产建设项目;

5、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

八、关于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

(一)试生产批复权限。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其试生产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试生产书面申请,并进行现场勘验后,进行批复。

需要延期试生产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延期试生产的书面申请,并进行现场核实后,进行批复,试生产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原则上在项目试生产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

1、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烟台市环保局组织进行,验收组由烟台市环保局、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有关人员和特邀专家组成,验收监测(调查)机构、建设单位等参加。

2、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报告表(登记表)类建设项目(涉及化工、化学品仓储、油品仓储等有较大环境风险的项目除外),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均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前,应取得烟台市环保局的委托验收函)。其中,登记表类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签署验收意见。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后10日内向烟台市环保局备案。

九、关于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的基本要件

(一)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环保部编制,表1-15,加盖公章);

2、县市区环保部门的试生产批复;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加盖公章);

4、自查报告(加盖公章);

5、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在线监控装置验收合格证明(需安装在线监控制装置的)。

(二)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环保部编制,表1-7,加盖公章);

2、县市区环保部门的试生产批复;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加盖公章);

4、自查报告(加盖公章);

5、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在线监控装置验收合格证明(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

十、关于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察

烟台市环保局批复的所有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审批清单原则上每月底移交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由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开展“三同时”现场监察,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日常监察。

凡是发现项目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和批复意见不符的或者存在“三同时”违法行为的,监察机构要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提出监察意见,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查;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及时汇总情况,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报烟台市环保局审定。

十一、关于山东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需进行预申报的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以鲁环发[2010]47号文件为准。具体是:

1、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

2、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水泥、煤炭、电力、烧碱、玻璃等高能耗行业的建设项目;

4、化工、造船拆船、电镀、印染、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5、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试生产批复。省环保厅审批项目的试生产申请由烟台市环保局批复。

1、受理要件:

(1)企业试生产书面申请;

(2)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试生产现场检查意见。

2、烟台市环保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后,出具试生产批复意见。

(三)变更事项。主要指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等。

1、受理要件:

(1)建设单位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其中,须重新编制变更报告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同时提报变更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2、由烟台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出具审查意见。

(四)省环保厅审批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察。由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实施,具体的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机构承担。发现存在问题的,参照本通知第十条办理,由烟台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关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报表

(一)建设项目审批目录

1、烟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每月汇总一次,列出项目审批清单,通报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抄送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末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2、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每季度汇总一次,列出项目清单,报烟台市环保局。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

1、烟台市环保局根据审批的建设项目清单反馈情况,每季度下达一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属于委托县市区环保部门验收的,同时随验收计划向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下发委托验收函;属于烟台市环保局验收的,同时随验收计划向验收监测单位下发验收监测通知单。

2、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按要求将验收资料报烟台市环保局备案,存档。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报表。由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省厅有关要求办理。

十三、关于对环评机构的考核

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79号)和原省环保局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精神,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含外埠环评机构)进行考核。

(一)考核方式:主要以考核报批的环评文件质量为主,在批复环评文件时,同时填写山东省环保厅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日常考核表》,存档。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年终汇总后,报烟台市环保局,由烟台市环保局形成全市考核意见,报省环保厅。

(二)考核方法:凡是资质使用不符合规定、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考核表得分小于60分的,均可判定为不合格,累计两年合格率低于80%的,各级环保部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工作 通知

抄送: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有关环评单位。

烟台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2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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