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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首页行政许可工作职责程序规定-工作职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5 来源: 浏览量:58
(一)局长
    1、统一组织领导本局的行政许可实施工作。
    2、决定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
    3、组织作出需经局领导集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决定。
    4、决定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5、决定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延长决定。
(二)副局长
    1、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分管业务工作的行政许可事项。
    2、决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3、审核、提交认为需局长或者局领导集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以下简称审批中心)
    1、负责统一受理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2、负责公示环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3、负责说明、解释申请人、咨询人对公示内容提出的问题。
    4、负责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5、负责讲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分发移交到有关业务科室审查、决定。
    6、负责审查夜间施工、建设项目登记表、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等许可事项,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7、接受有关业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文件、决定。
    8、负责统一送达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9、负责本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
    10、统计、上报、通报实施行政许可结果。
(四)监督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1、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2、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查(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超过5年的建设项目),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3、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提出是否予以通过的意见。
    4、审查设立入海排污口的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5、审查在超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其削减已有污染源排污总量的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6、审查开发利用已停止使用或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五)污染控制科
    1、组织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审查、发放。
    2、审核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报省局、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决定。
    3、审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4、审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5、审查危险废物从业人员的资格,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6、审查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7、对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进行核定,提出核定意见。
    8、对排污申报进行登记,提出登记意见。
(六)政策法规科
    1、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国家总局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
    3、调查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事件,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报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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