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烟政办字〔2017〕70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烟政办函〔2015〕52号)是参照原《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制定,2015年颁布实施。为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激励各地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今年3月,省政府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考核办法较原办法有较大调整。新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调整:一是加大空气质量改善的生态补偿力度,将每季度的考核基数由6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升至150万元/(微克/立方米)。二是对四项主要指标达标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分别给予600万元奖励;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年均值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城市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三是对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标的城市,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不再参加全省考核。对照省补偿办法的修订,现行的《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奖励标准明显偏低。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依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43号)、《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烟政办函〔2015〕52号)制定。
三、起草过程
我局组织对《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修订开展了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与市财政局就本办法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共同制定本办法的初稿。本办法按规定在我局官方网站公示后,提请市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修订的主要事项
(一)提高生态补偿系数。一是将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良好率纳入考核。二是将生态补偿系数由5万元/(微克/立方米)增加到25万元/(微克/立方米)。其中,四项主要指标改善补偿系数为15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良好率提升补偿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
(二)空气质量达标奖励。对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为2017年7月1日,施行日期为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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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