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门户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手机版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登录    记住我的登录状态
bet-365首页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17 来源:bet-365首页 浏览量:0

YTCR-2016-0270001

bet-365首页文件

烟环发〔2016〕139号



bet-365首页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中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2日。烟台市环境环保局关于印发《bet-365首页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烟环发[2014]13号)中《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不再适用。

bet-365首页

2016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1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轻微

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超过标准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较一般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0.5倍以下的或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二十万元

罚款


一般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0.5-1倍(含0.5倍)的或影响一般的

处以三十万元

罚款


较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1-1.5倍(含1倍)的或影响较严重的

处以四十万元

罚款


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1.5-2倍(含1.5倍)的或影响严重的

处以五十万元

罚款


比较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2-2.5倍(含2倍)的或影响比较严重的

处以六十万元

罚款


特别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2.5-3倍(含2.5倍)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八十万元

罚款


极其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3倍(含3倍)以上的或影响极其严重的

处一百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3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轻微

超过标准2倍以下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较一般

超过标准2-3倍(含2倍)的或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一般

超过标准3-4倍(含3倍)的或影响一般的

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较严重

超过标准4-5倍(含4倍)的或影响较严重的

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标准5-6倍(含5倍)的或影响严重的

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比较严重

超过标准6-7倍(含6倍)的或影响比较严重的

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标准7-8倍(含7倍)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极其严重

超过标准8倍(含8倍)以上的或影响极其严重

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4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轻微

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较一般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下的或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一般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1-2倍(含1倍)的或影响一般的

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较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2-3倍(含2倍)的或影响较严重的

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3-4倍(含3倍)的或影响严重的

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比较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4-5倍(含4倍)的或影响比较严重的

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5-6倍(含5倍)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极其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6倍(含6倍)以上的或影响极其严重的

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5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6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7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轻微

按照规定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正常运行监测设备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按照规定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限期内开始安装但未完成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限期内已签订购买合同,但未动工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限期内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8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9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10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违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价值10万元以下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一般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处货值金额1.5倍

罚款

较重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价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

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严重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价值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

处货值金额2.5倍

罚款

特别严重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价值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或影响特别严重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11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新建(燃用)2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煤供热锅炉的或影响轻微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新建(燃用)2吨(含2吨)/小时以上4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煤供热锅炉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新建(燃用)4吨(含4吨)/小时以上6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煤供热锅炉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新建(燃用)6吨(含6吨)/小时以上8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新建(燃用)8吨(含8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煤供热锅炉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12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设备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设备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设备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设备原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设备原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13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14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15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16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轻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但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或影响轻微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开始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未完成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已经进入采购程序,但未完成合同签订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已经开始前期准备工作,但未进入采购程序的

处以十五万元

罚款

特别严重

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

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17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轻微

时间2天以下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时间2天(含2天)以上4天以下或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时间4天(含4天)以上6天以下或影响一般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时间6天(含6天)以上8天以下或影响严重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时间8天(含8天)以上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18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19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轻微

影响轻微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取消其检验资格。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20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21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处五千元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22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轻微

时间2天以下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一般

时间2天(含2天)以上4天以下或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时间4天(含4天)以上6天以下或影响一般的

处以七万元罚款

严重

时间6天(含6天)以上8天以下或影响严重的

处以九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时间8天(含8天)以上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23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轻微

时间2天以下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一般

时间2天(含2天)以上4天以下或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时间4天(含4天)以上6天以下或影响一般的

处以七万元罚款

严重

时间6天(含6天)以上8天以下或影响严重的

处以九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时间8天(含8天)以上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防治

24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轻微

设施设备齐全但仅部分使用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一般

设施设备齐全但不使用的或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设施设备不齐全且仅部分使用的或影响一般的

处以七万元罚款

严重

设施设备不齐全且不使用的或影响严重的

处以九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配备设施设备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25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轻微

时间2天以下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一般

时间2天(含2天)以上4天以下或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时间4天(含4天)以上6天以下或影响一般的

处以七万元罚款

严重

时间6天(含6天)以上8天以下或影响严重的

处以九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时间8天(含8天)以上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

污染

防治

26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轻微

时间2天以下的或影响轻微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一般

时间2天(含2天)以上4天以下或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时间4天(含4天)以上6天以下或影响一般的

处以七万元罚款

严重

时间6天(含6天)以上8天以下或影响严重的

处以九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时间8天(含8天)以上的或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

防治

27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七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九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28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七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九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29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七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九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30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轻微

影响轻微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较一般

影响较一般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影响一般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严重的

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

31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轻微

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或影响轻微的

对单位处直接损失的一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十罚款

较一般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对单位处直接损失的二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

一般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对单位处直接损失的三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

严重

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对单位处直接损失的四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直接损失的五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罚款


抄送: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昆嵛山区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

bet-365首页                     2016年10月13日印发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15-2020 bet-365首页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电话:0535-6920549 传真:0535-6920628 邮编:264003
邮箱:ythbj@yt-public.sd.cninfo.net 鲁ICP备05025630号

鲁公网安备 3706130200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