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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环罚[2017]2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27 来源:bet-365首页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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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环罚[2017]27

烟台市烟台山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49350316-6  

地址:芝罘区解放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8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芝罘区机场路167号南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你单位南院一台4吨生物质锅炉,未办理有关环评审批手续于2015年10月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7]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研究决定适当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计算为1.08万元的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该锅炉,处以4万元罚款。综上,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处罚:

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该锅炉,合并处以伍万零捌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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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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